李某夫妇共同购买了位于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并进行了装修。
2020年10月,某小区物业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交物业费免费赠送净水器活动,李某夫妇欣然参与,在交纳物业费后获赠一台净水器。
随后,李某夫妇又支付198元安装费,净水器经销商便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安装完成后,夫妇俩并未在该房内居住。2021年7月,楼下住户在业主群里反映李某夫妇房屋有漏水情况,两人急忙前往查看,发现是净水器滤芯破裂导致漏水。流出的水已经将家里的木地板、墙面、衣柜、橱柜、酒柜等全部浸泡,导致全屋家具、门框及门套、墙面受损,楼下业主家的天花板及墙面也遭了殃。
2021年8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沅陵经销商派人对现场进行查看并出具书面意见,就净水器漏水造成李某夫妇全屋被水浸泡并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就如何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夫妇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李某夫妇装修花费材料款79700元,楼下漏水导致损失3000元,合计82700元。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水器过滤芯破裂导致水溢出致使李某夫妇购买的房屋全房地板、橱柜、衣柜NG体育、墙漆及楼下天花板NG体育、墙面浸泡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就其生产的净水器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漏水事件是由净水器滤芯破裂引起,但外漏的水浸泡全房且下渗至楼下天花板、墙面,说明该漏水时间较长,李某夫妇对该房屋的管理存在疏忽,对财产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责任,故李某夫妇对该房屋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由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次损失80%的责任,李某夫妇承担20%的责任,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160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对生产者来说,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时,无须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致损具有过错NG体育。
这种对侵权人严格责任的设置,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上具有绝对掌控性,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设备、人员等资源足以保障其能发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而消费者处于下游,通常出于对品牌或生产者的信任购买产品,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鉴定能力。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消费者就不用证明侵权方存在过错,只要其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这是法律对受害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同时也可以提示并强化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屏障。
但是,无过错原则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不代表消费者作为原告主张产品责任时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消费者仍需就自己按规则使用产品,以及损害事实等进行举证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任意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此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有效避免了发生侵权后商家与厂家之间互相推诿情形的发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消费者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产品缺陷造成的具体损害,也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另外,现实中,存在缺陷的产品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是身体、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比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后,当事人面貌受损,精神上焦虑紧张,患上抑郁症等。因此,除一般的赔偿外,就某些特殊产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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