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一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在当地一家电视台电视购物栏目看到一款“英国泽利普”净水器的广告,宣传很有诱惑力,但收到货后发现无论是产品外包装还是使用说明书上都没有“英国”字样,而是浙江宁波一家电器公司生产的,这位消费者向对方提出退货也没人理会。
8月9日晚上6点30分左右,记者打开电视,看到这则净水器广告在一档娱乐节目中循环插播。广告中介绍称:
“英国泽利普”净水器采用高密度陶瓷滤芯、国际领先的叠层高温烧制工艺,是国际净水技术的领跑者,装在龙头上就能用,“滤芯过滤精度达0.001毫米,一个星期变脏,两个星期变黄,三个星期变黑,(你家)水安不安全肉眼就能看得到,如果15天看不到如上所说的净水过程,免费退货退款”。
两位“使用者”称:“使用了‘英国泽利普’净水器,可以像外国人一样打开水龙头就喝,滤芯脏了可以清洗NG体育,和新的一样,再也不用花钱换滤芯了。”
记者按照电视广告中的热线电话拨打过去,表示想订购一台,对方的回复是语音电话,告知记者已预订成功,会有专属客户经理回话。
当日稍晚时NG体育,有工作人员回电,称正在为“英国泽利普”净水器搞活动,399元的净水器一折抢购只需39元,但机器里不含滤芯,滤芯需要另购,99元买一赠二,一套共计138元,买两套还会赠一套,276元可以买三套。
记者问:“电视广告中不是宣称滤芯可以清洗重复使用,不用更换吗?”对方变了说法,称是滤芯就会有磨损,一个滤芯能正常使1年。记者又询问产品是否为英国进口,对方很含糊地说了一声“对”后,又说是引进的英国技术。记者随后询问是否支持7日无理由退货,对方肯定地表示7天包退、15天包换。
两天后NG体育,记者收到了净水器,货单上写着“英国泽利普净水器一台、滤芯两个”,发货地是陕西省西安市。记者查看了产品外包装,都没有看到“英国”字样,包装上标注“产品的监制方是合肥泽利普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是宁波浩屹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
记者打开包装,包装盒中有一个过水装置和一个滤芯。打开使用说明书,通篇没有“英国”二字,也没有电视广告中宣称的“先进国际净水技术、过滤精度达0.001毫米”等内容。
说明书上列出的产品特点为:可以去除掉水中的大块沉淀物、铁锈、泥沙、红虫、胶状物等,有效对原水净化。对于滤芯会变色的现象,说明书中提到,滤芯为抗菌材料,清洗过后颜色略黄为正常现象。
▲说明书中的产品特点仅提到“可去除水中大块沉淀物、铁锈、泥沙、红虫、胶状物”。刘传江/摄
为了弄清产品的真实来路,记者再次拨打电视购物热线电话,工作人员这次又换了一种说法,称净水器零部件是从英国进口、在国内组装的,理由是整机进口海关费太高,且对方强调:“许多国外品牌不都是在中国制造后再流至国外的嘛。”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这款净水器在网络平台与电视购物同步销售,宣传页中都有“英国泽利普”字样:
有的页面显示的净水器与电视购物是同款,也是138元一台净水器,外加3个滤芯,区别就是电视购物中的原价399元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变成了699元;
有的平台上,产品宣传页中除标注“英国泽利普”净水器外,更是直接加上了“英国品牌”,还附带有英国国旗图片。
在与电视购物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记者询问是否可以退货时,对方称公司规定只有质量出现问题才能退换货,还表示会让订货的客户经理联系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客户经理并未联系记者。
记者拨打监制方合肥泽利普科技有限公司留下的400电话,对方称是指导中心,负责售后相关问题。针对产品的来路,对方一会儿说是国外品牌在国内代工,一会儿又说是国外专利技术但在国内生产,在国内卖了好几年了,具体问题可咨询生产厂家,也可以到网络购物平台上查看,所有的资质、证明、证件上面都有。但记者在对方提供的平台上并没有找到资质、证书等材料。
记者又拨打了制造商宁波浩屹电器有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留下的固定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看到,有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虽也标注了“7天无理由”,但在具体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中却明确注明:“确认收货15天内如有商品质量问题、描述不符或未收到货等,才可申请退货退款。”
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实行7日无理由退货,对线下销售商品要求有质量问题才能更换、修理和退货。记者电话购买的净水器被要求有质量问题才能退货,不符合相关规定。
明明是国产净水器,经过电视购物“精心”包装,就变成“英国品牌”,并宣称是“国际净水技术的领跑者”,这种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欺诈。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常玉凤认为,“泽利普”净水器把在中国生产的产品说成是“英国品牌”,涉嫌通过虚假陈述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依照规定,经营者有赔偿义务。
常玉凤认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不仅有经营方,还有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对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由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找不到实际销售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法律诉讼向其要求退货、赔偿。